摘 要
上周四晚我们已经在公众号内直播了我们的第一课,我们以“新冠疫情停工期间的工资问题?”为第一课,原因是工资不仅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企业、企业的hr、企业的财务最关心的问题,而工资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我们并不知道新冠何时才能被消灭,战“疫”何时终结,但是,受疫情影响的劳动用工以及跟工资有关的时间段已经非常清晰的确定下来了。主要分为三段:
1、1月31日至2月2日。春节期间国务院发布的一个通知要求延长假期。
2、2月3日到2月9日。这个时间的延长并不是国务院发布的通知,而是各地相关的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在这个时间段发布了一个休息的通知。
3、2月10日以后。各地都明确说可以复工了,但是实际上各地对复工的要求很严,很多企业没有办法真正复工。
针对这三个时间段的工资支付问题我们将一一进行答疑。
1、春节延长三天假(即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是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该怎么支付?
答:属于休息日。因为不属于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节假日范畴。
对比一下疫情前后 ↓↓↓
疫情前:
1月31日(周五)上班
2月1日 (周六)上班
2月2日 (周日)休息日
疫情后:
1月31日(周五)休息日
2月1日 (周六)休息日
2月2日 (周日)休息日
有人认为,疫情后工资:
1月31日(周五)不上班,无工资;上班,按加班处理,200%工资。
2月1日(周六) 不上班,无工资;上班,按加班处理,200%工资。
2月2日(周日) 不上班,无工资;上班,按加班处理,200%工资。
有人认为: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其在休息日即 2020 年 2 月 2 日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正常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2 月 1 日两天工作的,正常支付工资即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需要安排补休,也无须支付加班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我们认为:休息日本身不属于带薪假日,但休息日包含在工资支付周期里(通常是1个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发放日和发放周期,因此当月多出的休息日,包含在工资支付周期里。*如果不上班,也应当100%支付工资,不应当因为这三天休息而延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如果上班,应当按照加班处理,按照200%支付工资。
注意:我们不能仅仅考虑到这三天是否带薪,我们还需考虑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方式和发放周期,这个时间一旦定下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就这个时间点达成新的变更协议,那就必须按照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点发放工资。
2、各地出现节后延迟复工期间(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属于休息日吗?工资该怎么支付?
有人认为:
疫情系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期间应当直接变更为休息时间,期间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互不追究,故企业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这种说法正确吗?
有人认为:
这段时间可以用带薪年休假冲抵,这种说法正确吗?上海市人社局、青岛市人社局已明确说明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这种说法正确吗?接下来我们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上对此进行分析,希望大家经过我的分析都能得出答案。
(1)我们赞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但是不可抗力引发的工资的关系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查看《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会发现根本就没出现过“不可抗力”这个词,那又何谈因不可抗力引发的工资关系?
“不可抗力”出现在《民法总则》、《合同法》中,但是这两部法律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然而在劳动关系里,员工与老板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有一定隶属关系的,并不直接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因不可抗力引发的一系列的法律结果。
(2)用带薪年休假冲抵是非常正确的做法。
人社部【2020】8号文就有相关规定。这个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累计的工作长度,而不是职工在现在的用人单位累计的工作长度,要从劳动者最开始上班的时间算起。
人社部【2020】8号文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2月10以后仍无法复工,有法律依据吗?工资该怎么支付?申请复工复产成功后,企业如何确保因疫病不会被处罚?
在2月10号以后,全国大部分企业还是没有办法复工,原因很简单,就是疫情防控的要求很严,虽然各地都允许复工,但是需要提复工申请,但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不批准,或者是批准少部分员工复工,大部分员工无法到企业上班。要么选择在家上班,要么不能正常上班。对于线下实体店来讲,在家无法上班,只能选择在家休息。
我们先来讨论一下,申请复产复工的企业,如果申请成功,如何确保不会因疫病被处罚?其实这个问题已经脱离了劳动法的范畴,给大家提供以下两部法律参考。为什么要先看这两部法律呢?我们要看一看这两部法律对企业提出了那些严格的要求。
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来总结一下,如果企业违反上述固定,企业可能承担的责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单位犯罪,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的责任:警告,罚款,治安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所以,企业先不要急着复工,要认真想一想,复工之后,你的生产,你的工作是否安全,是否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你复工产生的收益和你复工带来的危险性相比,危险更大一些,建议尽量不要复工或让少量的人复工。这样才能确保企业本身是安全的。
最后,再次强调:第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工资,不能打折!超过一个周期的,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发生活费,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hr可以查找一下各地的标准。
另外,3月4日(周三)20:30分我们会继续在公众号内在线直播我们的第二课《复工后员工隐瞒患新冠疾病,企业能借出劳动合同吗?》